第六条

有效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是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