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采集共享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