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