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日期、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遂宁日报》以及遂宁人大网、遂宁新闻网上刊载。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