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