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