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