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