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食品监督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