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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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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条

已废止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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