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水网河渠上国省道干线和县道上的桥梁,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养护;乡村道路上的桥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养护;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桥梁(如闸带桥),由水利部门管理养护。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