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五章 防洪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在滏阳河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安全的阻水障碍物,由沿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和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