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