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发布的

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