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