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