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意见建

议,可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