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法规案在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十日前,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