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