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