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