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