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