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