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四)组织、指导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