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行政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