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专利行政部门。专利行政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