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在处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