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