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一)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三)不依法纳税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