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上交的税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由自治县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用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或信贷担保资金。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