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投资兴办各类市场及其设施,开办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生产场所,土地转让金优惠30%。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