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玉屏箫笛制作技艺;

(二)侗乡赶坳等民族民间传统习俗;

(三)龙灯吉语、山歌酒歌等具有代表性的侗家民间文学以及传统表演艺术;

(四)罐罐油茶等侗族特色饮食制作技法;

(五)印山书院、古城墙、风雨桥、钟鼓楼等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载体;

(六)侗族服饰以及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经卷、谱牒、碑碣、楹联等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