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纳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遭受损坏、遗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