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的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广使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