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