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生产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中,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