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印江河,是指自治县境内印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河道、水体以及两岸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的总和。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