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印江河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