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印江河主干流县城区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同时禁止下列行为:(一)洗涤生活污染物、腐朽物品及污染水体的器具和车辆;(二)在防洪堤上操办酒席和占堤露天经营;(三)在防洪堤上刻画、涂写、喷涂及张贴宣传品和广告;(四)损毁路灯、喷泉等景观设施和市政设施。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