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非耕地开发,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制定规划。

非耕地开发坚持开发和治理相结合、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