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非耕地开发,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制定规划。非耕地开发坚持开发和治理相结合、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