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无偿收回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