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条有效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