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