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