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的;
(二)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
(三)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调处决定的;
(四)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五)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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