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证据第三十一条有效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时间、地点、收集人及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四)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有关文字说明,注明提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设备情况,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捺印。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