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时间、地点、收集人及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有关文字说明,注明提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设备情况,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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