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的滩地。城市、集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

(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线10米以外。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