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