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河道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