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直接从河道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